單位:特教 承辦:輔導長來源:163.30.?.?
標題:請確實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網址:人氣:427
時間:2016-05-27 13:22:18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轉知教育局來文】

一、依據桃園市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總質詢議員質詢事項辦理。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8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暨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
三、請貴校(園)於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時,應請身心障礙學生之任課教師參加,以利教師了解學生學習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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