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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女性教師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得改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相關規定一案 網址:人氣:276
時間:2015-12-29 13:04:31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40103548號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72812號函辦理。
二、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教師為性別平等法適用對象,爰女性教師因安胎依教師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供參。

相關附件1:女性教師安胎病假.pdf (大小:113K 時間:2015-12-29 13:04:31)
相關附件2:女性教師安胎病假2.pdf (大小:265K 時間:2015-12-29 13:04:31)
相關附件3:女性教師安胎病假3.pdf (大小:129K 時間:2015-12-29 13: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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