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63.30.?.?
標題:有關銓敘部函以,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 網址:人氣:296
時間:2015-12-22 11:08:33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人考字第1040010666號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相關附件1:1041217au03ru84.pdf (大小:116K 時間:2015-12-22 11:08:33)
相關附件2:1041217au03ru842.pdf (大小:126K 時間:2015-12-22 11: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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