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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為杜絕酒後駕車情形,重申本府同仁應落實酒後不開車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網址:人氣:320
時間:2015-10-28 08:49:12 (2015-10-28 08:50:12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276914號

說明:
一、為維護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決心,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業於103年3月18日以府人考字第1030061414號函發布在案。
二、邇來,有部分同仁因酒後駕車未依規定於事發1週內主動告知情形,且審酌本府同仁酒後駕車,不論肇事與否,均將影響機關形象,甚至造成個人及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爰請各機關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所屬人員「酒後不開(騎)車」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且遇有同仁酒駕行為,應依前揭處理原則辦理。

三、另貴機關如有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有違規酒駕,未依規定於事發1週內主動通報之人員,亦請依旨揭處理原則辦理後續懲處事宜,並於文到後1個月內將懲處結果(含懲處令)以電子郵件傳送本案承辦人(10014999@mail.tycg1.gov.tw),俾利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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