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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業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月12日及19日施行 網址:人氣:265
時間:2015-10-22 16:56:13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 依據本(104)年10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083號會銜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6603號令,以及同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082號會銜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6602號令辦理。
二、 為配合本次公保法第48條條文之修正,增加非私校被保險人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及其回溯請領之實施,本部業就103年6月1日迄至104年10月7日退出公保已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相關國營事業人員、聘用人員、駐衛警等被保險人,篩選出符合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條件者及選擇暫不請領養老給付者等資料,並於104年10月8日以公保現字第10400037301號函寄送各相關要保機關,請其通知被保險人回溯改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事宜在案。若貴機關(構)學校未接獲本部所寄上開資料,但經查證103年6月1日迄至104年10月7日退出公保之被保險人,有符合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適用養老年金給付規定者,請速洽本部現金給付科承辦人員(總機:02-27013411,分機5521~5535)辦理;其中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104年6月19日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6個月內(即104年12月18日以前),一次全數繳回,改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三、 本次公保法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標準比例增給。(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 增定非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追溯自103年6月1日起得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另明定渠等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104年5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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