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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華民國104年全國手球錦標賽競賽 網址:人氣: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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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全國手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4年09月09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40027142號函核准辦理。
                  104年09月17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40028282號函核准辦理。
二、宗旨:
(一)推展手球運動,深造專項運動技能,提升手球國際競賽水準。
(二)推展體育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發展國家運動競爭力。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五、承辦單位:高雄市小港國中、高雄市體育會手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縣市政府體育處、各縣市體育會、
各縣市體育會手球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星期五)至12月23日(星期三)計六天。
八、比賽地點:高雄市立小港國民中學。
九、比賽分組:
 ( 一 )社會男甲組:限(100、102、104年)全運會、(102、103、104年)大專杯、(101、102年)全國賽、(101、102、103年)師生盃高中組前四名暨103年全國賽社會男甲組選手參加。
 ( 二 )社會女甲組:限(100、102、104年)全運會、(102、103、104年)大專杯、(101、102年)全國賽、(101、102、103年)師生盃高中組前四名暨103年全國賽社會女甲組選手參加。
( 三 ) 社會男乙組:民國88年1月1日以出生者。
( 四 ) 社會女乙組:民國88年1月1日以出生者。
( 五 ) U21男子組: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六 ) U21女子組: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七 ) U18男子組:民國8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八 ) U18女子組:民國8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九 ) U16男子組:民國88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 十 ) U16女子組:民國88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一) U15男子組:民國89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二) U15女子組:民國89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三) U13男子組:民國91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四) U13女子組:民國91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五) U12男子組:民國9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六) U12女子組:民國9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七) U11男子組:民國93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八) U11女子組:民國93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比賽時間:
(一)社會甲、乙組、U21組、U18組:30 x 2,中場休息10分鐘。
(二)U16組、U15組、U13組:25 x 2,中場休息10分鐘。
(三)U12組:20 x 2,中場休息10分鐘。
(四)U11組:15 x 2,中場休息5分鐘。
十一、參加資格:
(一)U11、U12組每人以參加一組一隊,不得重複報名;其餘各組得跨組參賽不受一組一隊限制,但不得同組重複報名。
(二)球員應攜帶戶政機關出具之身分證或大會無法取得身分證切結書(U11、U12組適用)需檢附相關證件(詳附則20條第5款)備查,如遇與賽隊伍要求查證,其證明文件內容模糊無法辨認者一概不予採認,未攜帶者不得參加比賽。
十二、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4年11月27日(星期五)止。為避免發生爭議,傳真報名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人數:每隊報名人數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防護員各1人,隊員16人(人數逾報時,以排名在前者編入大會秩序冊,餘刪除不予列冊)。
(三)報名費:報名費每隊新臺幣2,000元整(中華民國手球協會團體會員每隊新臺幣1,500元整),一律使用匯票指名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四)報名手續:
1.使用大會製訂報名表(本會網站www.handball.org.tw下載)。
      2.報名表請用電腦繕打後(檔名請以報名單位名稱命名)mail至本會信箱handballball@gmail.com,並列印一份加蓋負責人及單位印信(章)郵寄中華民國手球協會收;臺北市( 104 )中山區朱崙街20號710室。
十三、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本會101年修訂之最新國際手球規則。
(二)比賽制度:
1.視報名隊數之多寡,於抽籤時公布賽制。
2.同一縣市參加2隊以上時,如賽程採淘汰制,以第1場不對戰為原則。
3.循環賽制時, 103年全國手球錦標賽之前2名,以不排入第1場對戰為原則。
4.種子:以103年全國手球錦標賽前4名列為種子,出缺時不予遞補。
(三)循環賽被取消球隊資格之球隊,其成績不予計算,名次不予列入,該隊剩餘賽程一併取消。
(四)各組報名隊數未達3隊時,得取消該組比賽或併組參賽。
十四、賽程抽籤:民國104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本會舉行。
                各組賽程將公佈於本會網站http://www.handball.org.tw,請自行參閱或下載。
十五、比賽用球:
(一)U11、U12組採用明星牌(MIKASA)1號球手縫合成皮手球。
(二)U13、U15、U16組採用(MOLTEN)2號球、其餘各男子組採用(MOLTEN)3號球、女子組採用(MOLTEN)2號球。
 
十六、技術會議:
     (一)時間:104年12月17日(星期四)下午3時假高雄市小港國中視聽教室舉行。
(二)各隊務必派員參加,凡大會補充規定及修訂事項,均於領隊技術會議時公布,概
      不另行通知。
(三)各組出賽時間,將依據報名隊數多寡,再行公告。
十七、獎懲:
(一)各組錄取冠、亞、季、殿軍頒贈獎盃,大會得視報名隊數多寡增減之。
(二)運動員於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三)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相關球隊已賽成績外,亦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十八、申訴:
(一)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並以書面繳附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為大會經費。
(二)對於資格之申訴,需於大會訂定比賽賽程時間前30分鐘向競賽組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1.申訴時必須指定不合資格球員姓名(口頭申訴)。
2.查證4名(含)球員以上時,需提出書面申訴書及保證金。
(三)比賽中如發現冒名頂替者,應即以口頭向裁判提出,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檢附申訴書向裁判長提出。
(四)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技術委員或裁判長裁定;選手資格申訴案件,由競賽組裁定。
(五)本屆賽會期間,所有申訴案件處理結果一律公佈於大會競賽組張貼,不再另案通知處理。
(六)經申訴後,資格不符選手不得出賽,需於大會競賽組複驗後才得再出賽;提出複驗者需於大會訂定比賽賽程時間下一場次開賽前30分鐘申請,逾時申請者,視同放棄該場次出賽資格。
十九、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技術委員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前敘述之爭議,由審判委員會裁定之。
二十、附則:
(一)本比賽社會男子甲組為申請國家替代役資格之指定杯賽。
(二)本比賽除U11、U12組及社會組外,其餘各組選出優秀選手若干名,並發給優秀選手證書。
(三)各級代表隊隊職員若當選為該年度國際正式錦標賽國家代表隊職員,當培訓及參賽時間與赴歐比賽衝突時,必需放棄赴歐比賽,參加國家隊培訓。
(四)球隊必須準備深、淺兩套球衣;兩隊球衣顏色相近時,秩序冊賽程總表排序在前的球隊應穿著深色球衣,排序在後的球隊應穿著淺色球衣。
(五)U11、U12組無法取得身份證者,需檢附大會切結書和健保卡(需含相片)二項文件缺一不可。
(六)比賽記錄表格隊職員欄只有4位,依序填入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各1名,餘不登錄。
(七)各單位參加本比賽之經費均自理。
(八)本賽會由中華民國手球協會統一辦理保險,各單位參加比賽,另請自行辦理運動員保險。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中華民國手球協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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