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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 網址:人氣:372
時間:2015-09-24 09:11:44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 依銓敘部104年9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4401537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按公務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5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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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2:380082000Y0000000_0008185A00_ATTCH4.pdf (大小:125K 時間:2015-09-24 09:11:44)
相關附件3:380082000Y0000000_0008185A00_ATTCH5.pdf (大小:54K 時間:2015-09-24 0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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