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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第3次鑑定安置申請開始 網址:人氣:531
時間:2015-09-10 09:18:04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申請日期
104年9月10日(四)至104年9月18(五)止,請欲申請的導師或家長於9月18前資源班提出申請。
二、鑑定安置申請對象
1.設籍本縣年滿2足歲至國中二年級,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ㄧ者: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領有身心障礙鑑定責任醫院開立之身心障礙醫療診斷證明或領有發展遲緩評估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醫療診斷證明之學童,其需於104學年度第2期轉介接受適當教育安置者。
     
 (2)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經就讀學校觀察為疑似身心障礙,並由學校教育介入輔導一段時間後評估需接受適當教育安置者。惟考量學生權益及鑑定需要,倘學生為疑似感官障礙(如:視、聽覺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等)及疑似自閉症者,建請學校轉知學生家長先行帶學生至醫療院所進行醫療評估及服務介入。
     
2.本次鑑定安置不受理「以學年度為核准依據」之身心障礙學生暫緩入學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案;也不重複受理已於103學年度下學期統一辦理之學習障礙學生及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申請案。
 
3.本次鑑定安置申請對象,於特教通報系統之提報身分如下:
(1)新提報鑑定安置學生(欲確認障礙個案):指學生新拿到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疑似身心障礙,需經鑑輔會轉介鑑定安置者;或學生身障證明之障礙類別與其實際障礙狀況不符,需鑑輔會重新鑑定者。
(2)轉安置學生(重新評估個案):指身心障礙學生原經鑑輔會鑑定安置接受特教服務,今擬更換特教服務型態者。重新安置個案分為兩類:
◎向上安置學生,例如:學生原安置自足式特教班擬轉安置不分類資源班或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請參閱重新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繳件);
◎其他重新安置學生,例如:學生原安置不分類資源班或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擬轉安置為自足式特教班(請參閱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資料審核表)。
(3)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指家長(監護人)申請其身障子弟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或身心障礙學生因障礙原因消失,或身障生身心障礙手冊過期不願再申請,要移除身心障礙身分者。(通報系統操作流程請至桃園縣鑑輔會網站查詢)
 
4.國小階段學生(含小一),於通報系統中特教類別仍處於「發展遲緩」且至今仍無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鑑輔會鑑定證明者,應請家長填寫「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聲明書」,含學校會議紀錄送件鑑輔會,以移除學生之身心障礙身分。
相關附件1:埔心國小104學年度身心障礙生第3次鑑定安置說明.doc (大小:30K 時間:2015-09-10 09: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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