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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04年新北市第二屆全國城市盃排球錦標賽 網址:人氣: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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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新北市第二屆全國城市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推展排球體育風氣,精進排球競技之技術
二、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三、主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新北市議會、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新北市立重慶國民小學
              新北市立板橋國民中學、新北市立大觀國民中學
六、比賽日期:104年11月21日(星期六)至11月24日(星期二)。
七、比賽組別:社會男子組、社會男子組、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國小六年級男子組、國小六年級女子組、國小五年級男子組、國小五年級女子組
編號
組別
參加資格
1
社會男子組
公私立大專生及社會人士得自由報名參加。
2
社會女子組
公私立大專生及社會人士得自由報名參加。
3
國中男子組
公私立國中在籍學生89、9、1後出生者
4
國中女子組
公私立國中在籍學生89、9、1後出生者
5
國小六年級男生組
公私立國小六年級在籍學生92、9、1後出生者
6
國小六年級女生組
公私立國小六年級在籍學生92、9、1後出生者
7
國小五年級男生組
公私立國小五年級在籍學生93、9、1後出生者
8
國小五年級女生組
公私立國小五年級在籍學生93、9、1後出生者
八、比賽地點: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新北市立重慶國民小學
              新北市立板橋國民中學、新北市立大觀國民中學
九、報名方式:
 1、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4年11月2日(星期一)下午17:00止。
 2、聯絡電話:0935379002
3、聯絡信箱:jyw1516@yahoo.com.tw
 4、報名網址:採網路報名方式http://www.bsaila.com.tw/cups/list.aspx?cid=1
5、聯絡人:詹逸文
 6、報名費:社會組2000元、國中、小1000元。
 7、報名匯款:參加隊伍請將報名費匯至(完成後請以簡訊知會)
      (1)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後埔分會
      (2)帳號:0202200106192
      (3)戶名:新北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十、抽籤會議:
(一)訂於104年11月9日(星期一)下午3時,假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會議室(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154號)舉行
(二)未出席抽籤者由大會代為抽籤決定賽程,參賽隊伍不得異議
十一、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公佈之最新排球規則」及「國民小學五年級及六年級規則」
十二、比賽制度:
(一)視報名隊數多寡,將由大會決定採「循環賽」或「淘汰賽」制
 (二)各場次比賽皆採「三局二勝」制,決勝局採15分制
 (三)學童組不得使用自由球員,並禁止跳躍發球
十三、循環賽規則:
   (一)名次判定:
1.勝1場得2分,敗1場得1分,棄權或沒收比賽0分
2.如遇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其商數高者為勝;如再相等,則以所勝局總數除以所負局總數,其商數高者為勝;如再相等,只二隊時以勝隊為勝,二隊以上由審判委員會判定之
(二)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與該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
(三)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以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該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四、比賽用球:
(一)學童組五年級男、女童分組:採用MIKASA 3號彩色膠球(二色組合)
(二)學童組六年級男、女童分組:採用MIKASA 4號彩色膠球(二色組合)
(三)社會及國中組:採用 MIKASA MVA200型 5號彩色皮球(二色組合)
十五、注意事項:
   (一)開幕典禮:104年11月21日(星期六)上午9時0分,假新北市立板橋國民中學體育館舉行
   (二)閉幕典禮:不舉行
(三)同一球員不得重複報名2隊以上參賽隊伍,違者取消該球員參賽資格
(四)出場比賽之球員:
 1.社會員組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2.學生組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健保卡正本及在學證明書正本(應蓋關防
   並貼照片,相片騎縫處蓋有校長職章始生效力),或貼有相片之數位學生
  
 (五)凡於比賽開始時間內不出場比賽者,裁判得沒收該場比賽
 (六)球隊比賽服裝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貼有明顯號碼(1~20號),球衣
       並應有中文隊名,「隊長」需有固定標誌,否則不得參加比賽,球衣胸前
       不可有廣告文字標誌,即球衣正面只能有隊名及號碼,廣告只允許置於球
       衣背面及兩袖,且廣告圖文面積不得大於球隊名稱字樣
 十六、獎勵辦法:
    (一)視各組報名隊數多寡分別取前若干名發給獎盃
 十七、申訴辦法:
(一)球員證件審查應於賽前提出,球員資格之抗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賽後不予受理
(二)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參賽隊伍不得提出異議
(三)若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成績亦不予計算,該隊隊職員將陳報其所屬縣市有關單位暨大會獎懲委員會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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