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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第48屆國語日報杯全國國中小桌球錦標賽 網址:人氣: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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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屆國語日報杯全國國中小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本競賽規程奉中華民國桌球協會104年4月9日中桌協字第1040000082號函核准在案
一、宗  旨:為推廣全民體育暨桌球運動水準,特舉辦本比賽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二)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笠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財團法人聯華電子科技文教基金會
三、比賽組別:
  (一)國小四年級男生組         (二)國小四年級女生組
  (三)國小五年級男生組         (四)國小五年級女生組   
  (五)國小六年級男生組         (六)國小六年級女生組
  (七)國中男生組               (八)國中女生組     
      以上各組分團體賽、單打賽、雙打賽,三項錦標賽。
四、參加資格:
  (一)全國各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生,都可以參加。
  (二)團體賽以校為單位男女生分別組隊,不得兩校合併組隊(人數
        不足以組隊者,可報名參加單打賽或雙打賽)。
  (三)學籍以九月五日(含)前入學為基準。
五、比賽制度與參加人數:
 (一)以上各組團體賽都採五人五分制(全部是單打)。
 (二)團體賽、單打賽、雙打賽採五局三勝制(每局11分)。
 (三)團體賽每校男女生可各報名二隊為限,每隊職員:領隊、教練
       各一人,隊員(包括隊長)最多八人。
 (四)單打賽、雙打賽每人擇一報名
六、比賽日期:104年11月16日(星期一)至20日(星期五)共五天。
七、比賽地點:新北市樹林體育園區體育館(新北市板橋區溪城路90號)
八、報名日期:104年9月5日起至9月20日截止。
九、報名手續:
  採用網路報名,網址http://www.mdnkids.com(註明校名、隊職員姓
  名、就讀年級),並請於報名完成後,列印參賽人員名單加蓋學校鈐
   記及報名費『5,000元以上用匯票(收款人請填國語日報社),5,000
   元以下報值函件以掛號郵寄臺北市福州街二號國語日報杯全國國中
   小桌球錦標賽籌備會。聯絡電話:(02)2321-3479 FAX:(02)2351-4471
  陳建誌副總幹事或黃如廷小姐。
十、報 名 費:
   團體賽每隊1500元,單打賽每人300元,雙打賽每組300元。 
十一、    籤:
   104年10月15日(星期四)上午十點,於本社11樓禮堂抽籤,排
   定賽程。各隊應派代表出席;未出席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最新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公證的40+mm比賽用白球。
十四、    勵:
(一)各組取前五名,優勝隊伍及個人一律按名次頒發獎杯、獎牌、
      獎狀及獎金。
 (二)成績由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報請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
       桌球協會、新北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備查。
 (三)獎金:團體賽:第一名6,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2
       名並列)各得2,000元,以上皆頒發獎杯和獎狀,第五名(4
       名並列)各得獎狀乙張。單打賽:第一名3,000元,第二名2,000
       元,第三名(2名並列)各得1,000元,以上皆頒發獎牌和獎
       狀,第五名(4名並列)各得獎狀乙張。雙打賽:第一名4,000
       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名並列)各得2,000元(雙
       打賽獎金二人合得),以上皆頒發獎牌和獎狀,第五名(4名並
       列)各得獎狀乙張。
  附註:團體賽各組報名隊數五至八隊取優勝二名,九至十二隊取優勝
        四名;單打、雙打賽各組報名人數九至十六人取優勝二名,十七
        至二十四人取優勝四名,團體賽各組報名四隊(含)以下及個人
        賽各組報名八人(含)以下將取消該組比賽。
十五、比賽細則:
(一)各組選手必須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備查核;當場無法提
      出證件者,取消該員比賽資格,該點以Ο紀錄;但不視為棄權,
      該點以下之各點仍可繼續比賽。
  (二)各隊如棄權或冒名頂替或所排名單任一點因未到而判棄權者,
        取消該隊(員)之資格,其已比賽之成績全部不予計算,並不得
        再賽。
  (三)各隊應按預定比賽時間提前半小時到場,並填寫及提出出賽名
        單,如比賽時間有所變更,以大會競賽組報告為準。如因場地
        及時間之需要,而採行分桌式比賽,各隊(員)須按指定球檯出
        場比賽,不得異議,未出場者則視同棄權。
十六、申  訴:
  (一)比賽發生爭議時,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依規則判定之。
  (二)球員資格之抗議,應於該點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雙包案時,由當事球員於賽前向大會表示其所屬球隊,否則裁
        定以第一次被排上名單之球隊為所屬球隊,球員不得異議。
  (三)合法之申訴,於該場比賽結束三十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
        練簽章,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1000元,抗議成立時退還,
        否則由大會充作獎品費。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之裁定為終結,
        不得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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