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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一案 網址:人氣:351
時間:2015-08-13 10:01:11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96614號函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辦理。
二、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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