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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落實特殊教育法第17條規定,依法主動發掘疑似個案並向校內加強宣導,以維特殊教育學生權益 網址:人氣:453
時間:2014-12-31 12:07:40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主旨: 請 確實落實特殊教育法第17條規定,依法主動發掘疑似個案並向校內加強宣導,以維特殊教育學生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2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30149270號函辦理。
二、 特殊教育法第17條規定:「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三、 請確實依法主動發掘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協助其申請鑑定安置,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另每年應評估特殊需求學生安置適切性,倘有安置不適切或學生障礙類別改變,請務必協助學生申請重新鑑定或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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