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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教育部修正「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 網址:人氣:717
時間:2014-11-20 08:35:08 (2014-11-20 08:35:36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主旨:有關教育部修正102年3月20日臺教師(三)字第1020039198號函附件「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一案,詳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12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159717號函辦理。
二、查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爰此,有上級主管機關之公立學校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前,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合先敘明。
三、旨揭教育部函示之流程圖中,「學校籌組團隊與工會團體協約協商-->有共識-->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報地方政府核可」,謂協約應於報請地方政府核可後始生效力,惟流程與團體協約法規定似有扞格。教育部爰修正流程為「學校籌組團隊與工會團體協約協商-->有共識-->預擬共識草案-->報地方政府核可-->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以茲妥適。
四、本案流程圖本局於102年3月25日桃教秘字第1020015958號函轉知本縣所屬學校,檢附修正後之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1份供參。
 

相關附件1:1031103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商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pdf (大小:61K 時間:2014-11-20 0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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