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0.129.?.?
標題:自即日起至103年10月2日申請10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依附件填寫申請表送至人事室辦理 網址:人氣:848
時間:2014-09-25 16:18:42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即日起至103930日止受理本校教職員工(含工友及支領月退休金之公教人員)10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
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
)填寫申請表: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
)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
)收費收據正本(國中小學免付):
1.
如係繳交繳費收據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
2.
如係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3.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於本校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目前為19,273),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依據縣府函轉人事行政局9986日局給字第0990063859號函規定,公教人員除子女係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外,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政府各項助學措施擇優擇一支領,以避免重領情事發生。
五、依「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領取補助費〈目前金額為5,000元〉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若持原校繳回證明單據則不在此限。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九、如有虛報冒領、重領教育補助費等情事者,本人應受法律之處分及繳回已領之補助費,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相關附件1:103-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doc (大小:58K 時間:2014-09-25 15: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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