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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幼稚園教師自願退休年齡修正案網址:人氣:203
時間:2004-07-12 09:50:49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幼稚園教師之退休係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辦理,考量公立幼稚園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自九十三學年度(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於比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其退休年齡得由現行「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予以調降為「任職五年以上,年滿五十六歲」。
(桃園縣政府930706府人三字第0930168694號函轉教育部930702台人(三)字第09300830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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