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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本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服務對象說明 網址:人氣:601
時間:2014-01-17 15:01:03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

承辦人:徐朝愷

電話:03-3322101#7581

傳真:03-3318446

電子信箱:chaokai@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大園鄉埔心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117

發文字號:桃教特字第1030003826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本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服務對象應符合法規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本府10299日府教特字第1020223753號函諒達)辦理。

 

二、前開要點規定資源班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服務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生。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

 

三、惟考量接受資源班服務之學生其相關課程安排與教學服務之一貫性,原則上前開規定自102學年度下學期起正式適用;惟倘學校經評估102學年度下學期有例外情形,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於103214()前報

請本局審查。

 

正本:本縣公私立各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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