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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機關首長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兼任或代理之單位中仍應迴網址:人氣: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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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兼任或代理之單位中,仍應迴避任用案,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規定辦理。
(桃園縣政府930624府人一字第0930155690號函)
 
相關附件1:迴避.pdf (大小:545K 時間:2004-06-30 11: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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