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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腸病毒防疫事項 網址:人氣:249
時間:2013-10-15 08:37:50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主旨:有關腸病毒防疫事項,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確實進行腸病
毒校安即時通報並做好防疫工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0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20101482號函辦理。
二、102年9月30日至10月4日,本縣校安通報腸病毒案件數總
計有49案,罹病人數計49人。請加強環境清潔消毒、落實
勤洗手衛教宣導
,並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修訂2013
年「腸病毒工作指引」、「小學、幼兒園及托育機構教托
人員腸病毒防治工作」及「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腸病毒感
染併發重症」,作好防疫工作。
三、前述工作手冊,請逕至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全球資訊
網(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防疫措施」\「工作指引及教
材」下載使用。
四、請各校進行腸病毒個案校安即時通報時,注意以下事項:
(一)腸病毒為「法定傳染病」非一般疾病,應為「甲級」通
報,並依規定於知悉腸病毒個案時起「2小時內」進行
校安即時通報。
(二)「主要人物資料欄」,個案資料須填報完整,尤其所屬
單位(班級)。
(三)「處理情形欄」,請說明學生是否在家自我健康管理或
班級停課情形。
五、請各國小及幼兒園務必加強相關通報及停課標準:如遇疑
似腸病毒感染個案發生時,應依據規定進行疫情通報,並
配合衛生單位進行防治措施,同時落實本縣之停課標準:
「若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 )、幼稚園、托兒所及課後
托育中心機構,於一週內同一班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
病毒感染時,該班應停課七天。」
本府衛生局將不定期加
強抽查,以保幼童健康,倘未依規進行防疫措施者,依傳
染病防治法第70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至1萬5,000元以下
罰鍰。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本縣各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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