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室承辦:無此人來源:192.168.?.?
標題:有無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案網址:人氣:146
時間:2004-06-16 11:50:34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公務員依公司法規定認屬為公司之發起人者,如實參與該公司之籌集設立,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至於公務員有無實際參與公司之籌設,應就具體個案審認之;必要時,並應由該公務員自行舉證其未實際參與。
(桃園縣政府930614府人一字第0930145141號函轉銓敘部930607部法一字第09323706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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