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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幼稚園轉任得按原經審定之幼稚園薪級銜接支薪網址:人氣:157
時間:2004-06-16 11:16:50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教育部令以,自即日起,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得按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之幼稚園教師薪級,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前已依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七)人(一)字第八七一三六七六五號函規定核敘薪級有案之現職公立學校教師,如現敘薪級低於轉任前擔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所敘薪級,於發文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改敘,得自發文日起生效,未於發文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改敘,自審定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930610府人一字第0930140367號函轉教育部930603台人(一)字第093007089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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