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63.30.?.?
標題:有關本校教職員請假流程及相關規定,請詳閱內容。 網址:人氣:461
時間:2013-08-29 13:01:21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1.      有關本校教師請假流程如下:
教師請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奉 校長核准)後,始得離開,另教師如有課務及導護,請自覓職務代理人代導護或代課,代課費請自行處理。
2.      請三日以上病假(檢具醫療機構證明書),其代課費及課務由教務處安排,導護請盡量提早告知訓導處,以利導護人力調派。
3.      人事室於每月將實施不定期差勤查核,如有發現不假外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者,均依規定及行政流程奉准後以曠職登記,並列入年終考核(績)參考。
4.      餘請參照教師請假規則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相關規定請詳見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至15條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至第14條:
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
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放假,應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
第14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
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
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
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
行訂定。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因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所遺課(職)務
由學校派員代理。
第14條
教5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
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
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第12條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得
逕行派員代理。
前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第13條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
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第14條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
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教師請假規則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9129&KeyWordHL=&StyleType=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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