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63.30.?.?
標題:重申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差勤規定及落實差勤管理相關事宜 網址:人氣:516
時間:2013-05-13 12:35:52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沈秀蓉
電話:03-3322101#7572-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大園鄉埔心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266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差勤規定及落實差勤管理相關事宜
,請 查照。
說明: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2條略以,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
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
教師適用之。同法第13條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
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
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同法第14
條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
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
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
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同法第第17條略以,本
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前項
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8點略以
,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
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
5
52
第2頁, 共2頁



曠職。是以,學校校長、教師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
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
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三、本府為實施教師免簽到退制度及規範本縣所屬學校教師出
勤,前於95月1月26日以府教學字第0980029512號函訂定
「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在該要點未再增訂
內容或另訂相關規定前,本縣縣立各級學校校長差假期間
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並利用本府差勤電子表單系
統辦理相關差假申請;差假連續超過5日(不含例假日)或
出國,應函報本局核備;另前揭要點4,學校對免簽到、
簽退之教師應加強督導及查勤,各校人事單位在不影響教
學活動前提下,每月至少兩次主動查核所屬人員出勤狀況
,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理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
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近來本局常接獲民眾陳情,反應部分學校校長、教師於上
班期間不假外出,考量社會觀感及學生受教權,請各校落
實人員勤惰管理並加強查核人員出勤狀況,爾後查有出勤
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將視情節輕重嚴懲相關人員。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3-05-09
15:24:

[上一頁]            [回搜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