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63.30.?.?
標題:有關貴會會員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補休一案如內文。 網址:人氣:1009
時間:2013-03-27 15:11:12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麥幼萍
電話:(03)3322101分機7532
傳真:(03)3333275
電子信箱:maiyuping@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大園鄉埔心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教秘字第10200160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會會員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補休一案,詳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2年3月21日桃教工字第1020000024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
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十、應國內
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
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11.18.局考字第0910037132號書函
略以,「二、有關假日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得否
補假一節……且在一般情況下,例假日不上班辦公。既不
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
訓練、進修及研習營活動,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惟各
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
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佔用其原法定之
休息日,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式處理,較為周妥。」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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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假日奉派參加研討會、講習得否補假,仍請依上開規
定辦理。
四、有關教師自行參加教師組織、社團(或工會)組織之活動
,尚非屬學校之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
制指定或指派教師參與之範疇。爰此,基於維護學生受教
權及學習權,貴會會員代表利用例假日參加貴會之會員代
表大會申請補休,與前揭規定不符,本局歉難同意。
正本: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人事室2013-03-26
1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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