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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本縣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前提下公餘進修案如內文。 網址:人氣:787
時間:2013-03-27 15:03:55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劉美雲
電話:03-3322101#7572
受文者:桃園縣大園鄉埔心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168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縣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前提下,
得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不受「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之
規定限制,請 查照。
說明:
一、「桃園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於90年11月1日九十府教學字第222
042號函頒布實施,91年3月5日府教學字第0910044179號
函修正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六款、第十四點條文,9
3年12月15日府教學字第0930301133號函修正刪除第七點
及修正第九點第二款,先予敘明。
二、查本要點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
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
合格教師證書後,擔任正式教師實際專職任教之學期起算
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另申請留
職停薪進修者應至少於本縣專職任教滿一年以上。
三、邇來部分教師在擔任本縣正式教師前,業已前往各大專院
校進修碩、博士學位,經甄試錄取為正式教師後,學位尚
未完成,基於鼓勵教師進修之目的及考量公餘時間進修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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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占用辦公時間,放寬本縣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在不影響教
學及行政業務前提下,得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不受前揭實
施要點四「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之規定限制。
四、93年12月15日府教學字第0930301133號函刪除本要點「七
、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事先同意但仍符合第五點第三款規
定,事後報經服務學校及本府同意前往進修,應以事休假
處理。」;修正九、(二):「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
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留職停薪進修、研究
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併予說明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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