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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領月退金者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一年內合計達183天,相關權益...網址:人氣:159
時間:2004-05-18 15:22:16 (2004-05-18 15:26:15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教育部依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授權規定,研訂「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草案,經邀集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各縣市政府等開會研商並獲致結論,將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一年內合計達一百八十三天者,將限制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並追溯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生效,詳見教育部新聞稿。   
相關附件1:新聞稿.doc (大小:26K 時間:2004-05-18 15: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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