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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網址:人氣:845
時間:2013-01-17 09:03:38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主旨:轉知「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4條
、第19條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1月7以環署綜字
第1010120538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
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2年1月15日府環綜字第1020001329號函辦理。
二、為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提供完整
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
境教育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於100年6月2日訂定發布「環
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規範設施場所辦理認
證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
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本次為本辦法發布後
之第1次修正,因應執行及辦理現況所遭遇問題進行調整
,修正重點如次:
(一)刪除贅字並統一文字用語。(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申請設施場所認證應檢具申請文件之規定中,與實
務不符及易生誤解部分,使其更為明確。(修正條文第
(三)增列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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