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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網址:人氣:717
時間:2013-01-16 08:20:51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主旨:轉知「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1月7日以環署綜字第1010117762號
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2年1月14日府環綜字第1020001319號函辦理。
二、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
環境教育法第10條第3項訂定,並於100年6月2日發布,全
文共20條。本次為本辦法發布後之第一次修正,因應執行
及辦理現況所遭遇問題進行調整,修正重點如次:
(一)修正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資格,使其更為明確。(修
正條文第3條)
(二)修正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應檢具申請文件,簡化流程
。(修正條文第4條)
(三)釐清申請認證所送文件變更之程序。(修正條文第11條

(四)簡化環境教育機構開辦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相關流程。(
修正條文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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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五)精簡文字及明定收費基準上限由核發機關訂定。(修正
條文第14條)
(六)修正廢止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要件。(修正條文第18條

(七)增列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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