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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公務人員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噗浪(plurk)等社交網站行為之處理原則及相關案例函釋供參 網址:人氣:4005
時間:2012-11-08 13:30:10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人考字第1010005922號
主旨:函轉銓敘部就有關公務人員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噗浪(plurk)等社交網站行為之處理原則及相關案例
函釋,請 查照轉知並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10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10056927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行為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

(二)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
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三)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
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四)至於個案有無違反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仍應就具體事實認定。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址為http://file.tycg.gov.tw)下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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