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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斃死畜禽動物屍體相關問題 網址:人氣:826
時間:2012-10-30 11:45:30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主旨:因應近日縣內各區域排水河道、路上及海邊不斷發生斃死
畜禽動物屍體遭不肖民眾棄置,為解決相關問題及維護環
境衛生,請各土地管理機關本依權責辦理清除處置作業,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1年10月22日府農漁字第1010260713號函辦理

二、查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化製場代處理之化製原料來源,應以訂有委託化製契約
書之業者或主管機關指定化製者為限;未訂定契約書之化
製原料,化製場應予拒收。」;又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
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
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
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
機構清除。」,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院98年6月5日院臺農字第0980018377號函修正「
斃死豬非法流供實用之具體防範措施」,具體措施第1條
第5點就加強稽查斃死豬之於場外任意棄置部分,主協辦機
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局);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101年1月12日防檢一字第1011472210號函
規定,指定化製處理僅限於疫病撲殺及颱風、水災等天然
災害兩種情形。準此,棄置之畜禽動物屍體因屬無主,除
無法登錄於化製三聯單上外,且多屬腐爛已不適合再利用
作為化製原料再利用,故有關任意棄置動物屍體,應依照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四、依上開規定,除本縣合法簽定委託清運化製斃死畜禽處理
之畜牧場,其餘斃死畜禽不得交由委託化製處理。
五、綜上,有關於畜牧場外(河道、海堤、道路或其他地區等
)棄置之畜禽動物屍體,請各土地管理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相關清除處置工作,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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