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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修正「桃園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5點供參 網址:人氣:1836
時間:2012-09-04 09:27:53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10216953號
主旨:修正「桃園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次修正第5點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現行「連帶保證人」規定,修正為「保證人」,以減少公教同仁申請之不便。
(二)考量現行連帶保證人規定,修正為保證人後,本基金風險恐提高,爰增訂申請本縣急難貸款者須檢附申請人及保證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以作為核定貸款之依據。
二、檢附前揭修正要點、申請表及對照表各一份。
相關附件1:修正桃園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五點.doc (大小:46K 時間:2012-09-04 09:27:53)
相關附件2:桃園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對照表.doc (大小:64K 時間:2012-09-04 09: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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