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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保之保險費率擬自民國102年1月1日調整為8.25%,相關訊息供參 網址:人氣: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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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10161470號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擬自民國102年1月1日調整為8.25%,業經本(101)年6月21日考試院
第11屆第193次會議審查通過,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13620599號函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保保險費率由承保機關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
構定期精算,如須調整,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依最近一次(第5次)公保財務精算結果之平準保險費率
,應為8.25%,已符合公保法暨施行細則之規定,應予重新釐定保險費率。
三、本案銓敘部前於本(101)年4月16日召集財主機關、中央暨地方主管機關及公保被保險人代表共同商議,並以同
年月25日部退一字第10135709122號函送會議紀錄(本府人事處101年4月27日桃人給字第1010002025號函轉,諒達),
請各機關籌編102年度預算支應。銓敘部並函陳考試院審議,案業經同年6月21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3次會議通過;刻
正由考試院函送行政院會銜中,俟完成相關程序後,將正式發布實施。
四、因重新釐定公保保險費率係基於依法行政、世代正義及公保永續經營等考量所為之必要措施,復以本案涉及預
算編列及時間急迫等問題,爰請務必配合於明年預算(人事費)中籌編支應之;另為把握時效及有效宣導,銓敘部業
擬具相關說帖一份。
五、檢附銓敘部函影本及說帖各一份。

 

相關附件1: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重新釐定說帖.pdf (大小:195K 時間:2012-07-12 14:07:12)
相關附件2:銓敘部函--公保.pdf (大小:132K 時間:2012-07-12 1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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