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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01年度桃園縣節能減碳、水資源保育之環境教育示範計畫 網址:人氣:2593
時間:2012-05-16 15:48:27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
101年度桃園縣節能減碳、水資源保育之環境教育示範計畫
一、            補助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民眾對於環境教育之認識,加強節能減碳及水資源保育之觀念,產生積極正面的價值觀、態度及行動,進而提升本縣環境教育成效,並使本縣環境教育基金補助能有合理、公平之分配,特辦理本計畫。
二、            主辦機關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計畫期間
自核定之日起至1011031日辦理完成。
四、            補助對象及內容
(一)   補助本縣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辦理。
(二)   提出之計畫必須為節能減碳或水資源保育之相關計畫,以融合本縣在地環境特色,發展具有環境教育意涵之執行計畫為原則。
五、            補助經費
本補助計畫總預算經費為新台幣25萬元(含各項賦稅)申請補助費用之用途,以運用於經常門之範圍為原則惟經本局專案核准者除外;若已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補助單位項目及金額,作為本局審核參考,各項補助經費編列原則如下表:

項次
補助項目
補助原則
1
鐘點費
1.用於觀摩、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實作之授課或解說人員。
2.外聘人員以1,600元/小時為限。
3.內聘人員以800元/小時為限。
2
意外險費
以100元/人為補助上限。
3
材料費
1.執行環境教育活動,如觀摩、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實作所需材料支出。
2.不能購買超過1萬元以上之設備,或一般辦公用器具。
4
交通費
1.43人座客車租車費每日至多1萬元。
2.20至27人座客車租車費每日至多8,000元。
5
便當費
每人每次至多80元,以總經費10%為補助上限。
6
茶水費
40/人為補助上限。
7
印刷費
執行環境教育所需印製之教材費(含成果印製費),以總經費20%為補助上限。
8
雜支
以總經費5%為補助上限。

六、            申請方式
(一)   申請日期
即日起至101515日前(以郵戳為憑),逕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   申請文件
應檢具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附)、申請書、計畫書、經費申請表,乙式2(併附電子檔一份)
上述計畫書內容包括:
1.     計畫緣起。
2.     計畫目標。
3.     工作內容及項目。
4.     執行方法。
5.     執行進度規劃。
6.     預期成果。
7.     經費申請表(如同一計畫亦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述申請補助之資料文件,所需費用概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三)   收件地址
上述補助計畫應於收件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本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11)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七、            審查辦法
(一)   初審(程序審查)由本局綜合規劃科進行書面審查。
(二)   複審(實體審查)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建議補助案件之補助金額及優先順序,提送本縣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審議後核定,依優先順序補助至預算用完為止。
(三)   本局辦理案件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到場說明或由本局派員實地勘查申請人不得拒絕。
八、            經費撥款、運用及成果報告
(一)   本局依補助計畫核定函分期撥付補助經費予受補助單位。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一次撥付全額經費。採多次撥款者,本局得要求提階段性成果報告。
(二)   補助經費應按個別計畫專案列帳控管,執行時應依核定計畫專款專用(如確因業務需要致原核定計畫項目必須變更時,應檢送修正前、後經費明細表函報本局核定),定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局審核,並於當年度1031前,向本局提出成果報告並辦理經費核銷。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計畫實施效益及影響。
2.     參與活動者之反應或評價。
3.     綜合檢討或改進建議。
4.     經費支用情形。
(三)   各項補助費用,受補助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填具經費收支報告表檢據核銷,如有結餘經費,應依補助比率繳回;若有經費不足時,不得申請追加補助款,其不足部分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補足。
(四)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未依規定提交成果報告、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者,將列為本局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九、            考核機制
(一)   執行期間本局得依約派員或委託第三公正機構不定期實地查核,並備妥本局指定相關資料受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   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 申請文件、資料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2. 未經本局同意,任意變更計畫內容者。
3. 環境教育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局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4. 未依計畫推動環境教育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或無故未履行,且未能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改善者。
5. 無故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6. 就環境教育計畫業務之完成,經本局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本局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7. 關於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情事者。
8. 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者。
如有前述情形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受補助單位所提之補助計畫至少2(以該補助年度翌年為起算年)
(三)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本局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計畫核定內容或終止計畫。
十、            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提供之優惠方案,應以印刷、黏貼或其他標示方式,顯示於活動之宣傳品、價目表或其他明顯處,並於媒體宣傳稿、文宣品及出版品中,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本局為補助單位。
(二)   執行補助計畫所獲得之教案、課程設計、影片、照片等著作,均須提供電子檔給本局,俾利放置於本局網站供社會各界參採,本局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受補助單位並保證於執行本計畫工作時,絕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如有違反,應直接對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對本局因此肇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另對他人指控機關侵害著作權之情形時,有協助機關訴訟之義務。
十一、 相關附件
(一)   附件一: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補助申請書
(二)   附件二: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補助計畫申請計畫書格式
(三)   附件三: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
(四)   附件四: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補()助計畫收支報告表
十二、 本案諮詢專線:03-3386021分機107,彭先生。
 
 


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補助申請書

附件一

 
   

 

補助項目
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編製鄉土環境教育教材
編號:
(由本局填寫)
 
申請單位( )
(須為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
認證證明文件證號
(無則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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