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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01年度環境教育志工志願服務計畫 網址:人氣: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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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1年度環境教育志工志願服務計畫
101.4.23桃環綜字第1010500955號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
二、目的: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配合環境教育法第20條及志願服務法之實施,鼓勵桃園縣民眾加入環境教育志工,透過環境教育課程培訓,加強其環境教育知識及技能,以提升服勤效能,宣導環境保護政策及經驗分享,協助加強環境教育之推動。
三、實施期程: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
四、服務項目:
環境教育志工服務項目主要為協助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相關工作,以加強環境教育之推動、提升環境教育之品質,環境教育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協助環保局所屬環境保護設施、場所(例如焚化廠、堆肥場、家具回收之家、資源回收細分類廠、污水現地處理設施等),擔任解說服務志工,使參訪民眾能獲得良好之解說服務。
(二)協助前往企業、社區、學校或其他需要單位宣導環境保護政策及經驗分享,加強環境教育之推動。
(三)協助編輯環境保護文宣品、宣導影片、教案、海報設計、圖書整理等工作,提高環境教育品質。
(四)協助設計、辦理各項環境教育活動(例如政令宣導、觀摩參訪、戶外學習、環教研討、環境講習、跳蚤市場、環保競賽、話劇表演、頒獎表揚等),鼓勵民眾參與。
(五)協助本局推動其他環境教育工作。
五、志工召募:
(一)召募對象:凡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對環境教育具有服務熱忱、身心健康、口齒清晰者均可報名參加甄選。
(二)召募方式及程序:
凡有志參加環境教育志工行列者,均需依規定填妥報名表,亦可透過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或政府機關、學校推薦報名。報名方式如下:
1.報名期間:即日起至民國101年5月21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
2.報名資料:申請者應檢具甄選報名表(附表1-1、1-2)、身分證影本、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學歷證件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1式5份。
3.受理窗口:報名資料請以郵寄或親送至「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11樓),封面請註明為「桃園縣環境教育志工甄選資料」。
4.洽詢專線:(03)3386021分機124,李梅銀小姐。
(三)甄選方式:
報名經初審合格者,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選小組,擇期召開甄選會議,針對是否具有環保基本知識、解說(表達)能力等個人素質進行面試,經甄選合格者,於參加特殊訓練完成並考試通過後,由本局發給結業證書,並授予環境教育志工證,成為本縣環境教育志工成員。審查說明如下:
1.評分準則
各項評分類別與對應之評分項目的配分比例,如下表所示。
(1)書面審查:(50%)
a.素質專長:含學經歷、與環境教育志工服務內容越接近之專長,如解說、文宣設計、表演等,擇優錄取。
b.服務熱忱與經驗:含表達服務意願熱忱、過去相關志工服務經驗、活動參與情形、其它可證明具備服務熱忱和經驗之相關資料
(2)現場面試:(50%)
a.含表達能力:口語清晰、時間掌握等
b.組織能力:思考完整、條理清楚等
c.人格特性:團隊合作、服務學習態度等
d.整體表現:儀態、自信、從容、創意
(3)其他加分項目:(10%)
a.曾獲得中央單位、地方政府志願服務或環保相關獎項。
例如:領有內政部頒發之志願服務績優金、銀、銅牌獎,桃園縣頒發之志願服務金、銀、銅質獎章。
b.著有環境教育相關出版品,或其它有助於證明服務能力之相關資料
101年度桃園縣環境教育志工評分準則
評分類別
評分項目說明
項目
配分
總分
書面審查50
素質專長
25
具有環境相關學歷
10
100
具有環境相關服務或工作經驗
10
具有環境相關證照或合格證書
5
服務熱忱與經驗
25
服務年資(每滿1年加2分)
10
服務時數(每滿100小時加1分)
10
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或其它可證明具備服務熱忱和經驗之相關資料
5
現場面試50
表達能力(口語清晰、時間掌握等)
10
組織能力(思考完整、條理清楚等)
10
人格特性(團隊合作、服務學習態度等)
10
整體表現(儀態、自信、從容、創意等)
20
其他加分項目
曾獲得中央單位、地方政府志願服務或環保相關獎項,著有環境教育相關出版品,或其它有助於證明服務能力之相關資料。
 
10
2.評分方式
(1)資格審查:由本局針對申請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審核通過者以專函通知參加現場口試(時間、地點另行公告)。
(2)口試:由本局組成之審查小組依據評分準則共同進行審查,擇優錄取,平均分數未達70分或有超過1/2委員評定為不及格(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3.甄選結果:以專函及電話通知錄取者。
(四)召募人數:40人。
六、教育訓練:
針對甄選錄取之志工,進行環境教育特殊訓練課程,以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權利,加強其環境教育知識及技能,以提升服勤效能。
(一)特殊訓練
1.當前環境現況及環境保護政策       一小時。
2.環境倫理                          一小時。
3.環境教育概論                    二小時。
4.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二小時。
5.戶外(或社區)環境教育的理論與實務四小時。
6.解說或演講技巧                  三小時。
7.環境教育宣導實際演練            四小時。
(二)在職訓練
1.環境教育解說技巧演練            四小時。
2.環境教育教案設計                  二小時。
3.環境教育活動課程              二小時。
六、任務編組:
(一)組訓組:負責志工之召募、訓練、組織、編隊等有關事宜。
(二)輔導組:負責志工之任務分配、資料管理、輔導考核及團康聯誼等有關事宜。
(三)行政組:負責文書、資訊系統及庶務等有關事宜。
(四)督導:由本局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七、管理運用機制:
取得本局頒發環境教育志工證書者,為本縣環境教育志工成員,本局為其運用單位,其運用機制包含:
(一)由需用單位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交由志工隊幹部協調志工前往協助,申請表如附表2。
(二)需用單位於活動結束後,填寫志工出勤證明及成效表,作為本局核發服務時數及交通、誤餐費之依據(志工人員均為無給職,其服務時數本局得視經費狀況酌發交通誤餐費250元)及志工改進服勤技巧之參考,志工出勤證明及成效表如附表3。
(三)志工出勤時應配戴志工證,且不得向申請單位收取酬勞。
(四)環境教育志工每個月原則至少服務1次或每季累積服務時數達3小時以上。
(五)環境教育志工凡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或服勤技巧經多次輔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應予以撤銷志工資格。
(六)新加入、因故辭去或不適任遭除名之環境教育志工,由本局備查新增資料或註銷資格,註銷資格者得收回環境教育志工證
八、權利與義務:
(一)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的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訂定之規章。
3.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7.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九、輔導考核機制
(一)環境教育志工完成訓練後,本局將對各環境教育志工服務成效進行輔導考核。
(二)環境教育志工隊每季需將志工出勤證明及成效表彙送本局申請交通、誤餐費(視本局經費狀況酌發)。
(三)本局將採問卷調查方式,了解每個需求單位對環境教育志工服務品質之評價。
(四)追蹤記錄環境教育志工實際進行與完成之服務內容,若每年環境教育志工個別服務次數未達4次或累計總服務時數未達12小時者,得註銷其資格;表現優異之志工,則予獎勵。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以本局最新公告內容為準。


附表1-1
101年度桃園縣環境教育志工甄選報名表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浮貼2張一吋,半身照片)
可於上課時繳交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聯絡方式
電話(或手機)
 
電子信箱E-mail
 
戶籍地址
 
通訊住址
 
最高學歷
 
現職
 
語言能力
□國語 □台語 □客語 □英語 □其他:                 (可複選)
目前是否為公、民營單位志工
□是(單位:                             )□否
可支援項目
1.環境教育相關:(可複選)
□教案設計           □活動設計    □環保影片解說
□環境教育場域解說   □生態導覽    □環境教育課程講師
□其它                        
2.電腦文書相關:(可複選)
□文書、簡報軟體     □電腦美編    □影音編輯   □攝錄影
□其它                        
可服務地區
□全桃園縣 □鄉鎮市:          
希望配合
服勤時段
不限 □
時段:(可複選)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下午 □晚上
星期六:□上午   □下午
星期日:□上午   □下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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