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訓導處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92.168.?.? |
標題: | 協助遭受家庭暴力情事之學生。 | 網址: | 有 | 人氣: | 1321 |
時間: | 2002-04-30 13:29:56 (2002-04-30 13:40:00 更新)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二、凡違反前揭條文規定者,處新台幣六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有關「兒童福利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條文,請於「全國法資料」(網址:http://law.moj.gov.t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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