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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4-13 11:01:29 | ![]() | 無 | ![]() | 刪除 編修 |
主旨:有關學校教職員自殺死亡,是否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不得辦理撫卹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0年3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00037159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新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明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自殺死亡。」是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
三、查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9年7月30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教育人員部分,應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