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 | 承辦: | 人事長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轉知有關應經內政部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公務員,請務必於申請獲得許可後再行赴陸 | 網址: | 無 | 人氣: | 1462 |
時間: | 2011-03-31 08:33:45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3月24日府人考字第1000098541號函轉內政部100年3月15日內授移字第1000928583號函辦理。
二、近期屢有應經內政部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公務員,雖已按規定提出申請,惟尚未獲許可之前,即自行赴陸而遭受裁罰之情事發生,內政部爰請各機關轉知所屬政務人員、涉密人員、直轄市長(以上含離職人員)、縣(市)長及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11職等(含比照)以上須經該部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請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之期程儘速提出申請,避免臨時奉派赴陸,因不諳法定行政程序致受裁罰。
三、另各位同仁可至「e等公務員」等相關網站,閱讀「公務員,赴陸知多少?」線上課程,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