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1月10日府人考字第1000005444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同仁改善客語能力及提升工作效率,凡參加並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人員,得依「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奬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