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學 | 承辦: | 教務長 | 來源: | 192.168.?.? |
標題: | 桃園縣99年閩客語字音字形競賽實施計畫 | 網址: | 無 | 人氣: | 1461 |
時間: | 2010-09-09 01:11:08 (2010-09-09 01:36:57 更新)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競賽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計畫
壹、競賽宗旨: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各機關學校及民眾加強閩客語字音字形能力,藉以提升語文讀寫知能,提高研究及學習興趣,以期蔚為風氣,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貳、依據:中華民國99年全國語文競賽-閩客語字音字形競賽實施計畫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教育處
三、承辦單位:同安國小
肆、辦理方式:
一、競賽辦法:
(一)比賽日期及時間:99年10月20日(三)下午1時30分整。
(二)比賽地點:桃園市同安國小(桃園縣桃園市同德11街48號)
二、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 國小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學生)。
(二) 國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學生)。
(三) 高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 教師組(包括公私立幼稚園、國中、國小、高中、高職及進修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五) 社會組(除前列1至4組所具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三、競賽項目:
分為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字音字形兩項。
四、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
(二)學生、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
(三)每人以參加1項為限,不得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四)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 之縣市初賽。
(五)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99年11月19日前需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五、報名方式:
請於99年9月24日(五)前(以郵戳為憑)將競賽活動報名表(如附件一、二)以掛號寄至「桃園縣政府教育處終身學習科莊尚文收(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將報名表電子檔傳送至sta@ms.tyc.edu.tw,逾期不受理。
六、競賽時限:各組均限15分鐘。
七、競賽內容:
(一)臺灣客家語以教育部98年
http://www.edu.tw/files/bulletin/M0001/fong%20on.pdf
(二)臺灣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99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hakka.dict.edu.tw/。
(三)臺灣閩南語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公告之「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主(標調部分亦以正式版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www.edu.tw/files/list/m0001/151609.pdf及http://www.edu.tw/files/bulletin/M0001/tshiutsheh.pdf。
(四)臺灣閩南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twblg.dict.edu.tw/tw/index.htm。
(五)各組均為200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字)。
(六)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八、競賽評分標準: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1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九、優勝錄取名額:
(一)各組每項取優勝前3名,7人(含)以下者優勝名次錄取如後(名次得從缺):其在3人(含)以下者,取優勝名次1員;4至5人者,取優勝名次2員;6至7人者取優勝名次3員。並於公布成績時,註明各競賽員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關名稱。
(二)競賽成績於10月21日(四)上午八時公告於桃園縣政府教育處終身學習科「最新消息處」(http://www2.kles.tyc.edu.tw/~soc/)
十、獎勵:
(一)競賽獲得優勝名次之競賽員,依下列規定獎勵:
1.屬學生及社會人士者:由本府頒發獎狀,以玆鼓勵。
2.屬公教人員者:由本府函知其服務單位予以獎勵及表揚,第1名嘉獎乙次,第2、3名獎狀乙紙;惟非本縣所屬學校之公教人員一律頒發獎狀乙紙。
(二)指導人員部份,學生組、社會組參賽員獲前三名之指導教師(限1名)各嘉獎乙次;惟實習教師、社會人士及非本縣所屬學校之公教人員擔任指導老師者,一律頒發獎狀乙紙。
(三)報名表上未列指導老師者,競賽成績發布後,不得補報。
伍、附則:
一、曾獲「中華民國96、97、98年全國閩客語字音字形競賽」該組第一名者,不得報名參加該組競賽。
二、競賽員資格及身份以身分證或健保卡(或印有照片之證件)為憑,如有不符,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
三、成績核計:
以分數由高至低依次排序,若有同分,則依繳交先後排序,若時間相同,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四、各組考試成績第一名的競賽員(若因故無法參賽,將由第二名的競賽
員遞補,並以此類推)需代表桃園縣參加99年全國閩客語拼音競賽,
相關比賽訊息,教育處將另函通知。
五、參加本活動之領隊、帶隊老師(指導老師)及各組競賽員,參賽當日給予公(差)假登記,並得依實際參賽日數補休假。
六、協助辦理本活動之工作人員,經考核優良者,依縣府獎勵標準,予以獎
勵。
七、縣賽活動之經費來源由縣府補助。
八、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修訂或補充之。
★相關附件1:990908桃園縣99年閩客語字音字形競.doc (大小:107K 時間:2010-09-09 01:3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