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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軍公教人員因公赴大陸、香港、越南等地區,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恢復 | 網址: | 無 | 人氣: | 1088 |
時間: | 2003-07-24 08:07:33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軍公教人員因公赴大陸、香港、越南等地區,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恢復常態性之申請及審查機制。(92.7.22) 行政院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考字第○九二○○二三三九五號函 主旨:關於恢復軍公教人員因公前往大陸、香港、越南等地區事宜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院本(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五三三三五號函,為全面防止境外疫情之移入,軍公教人員自即日起暫時停止因公前往大陸、香港、越南等地區,各機關如確因業務需要必須前往上述地區者,須敘明理由報院同意始得前往。 二、考量疫情趨緩情勢,配合公教人員因業務需要赴大陸地區之需求,本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境外管制組於七月十五日報奉核定,調整如次: (一)教職人員赴大陸從事講習、研究等,自即日起由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自行審核其必要性及急迫性,並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許可,但公立大專校院長及社教機構聘任之首長,須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同意。 (二)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全面恢復軍公教人員赴大陸地區常態性之申請及審查機制。 三、至有關軍公教人員因公前往香港、越南等地區,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恢復常態性之申請及審查機制。 回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