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室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92.168.?.? |
標題: |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當事人答辯程序詳如附加檔 | 網址: | 無 | 人氣: | 862 |
時間: | 2003-06-17 15:32:00 (2003-06-17 15:33:28 更新)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當事人答辯程序詳 桃園縣政府 函機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傳真:︵ 0 三︶ 3358254 受文者:桃園縣大園鄉埔心國民小學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127124 號 附件:如主旨︵ 76151 .pdf ,共一個電子檔案︶ 主旨:檢送教育部轉知學校辦理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作業時,有關﹁讓當事人有答辯機會﹂之程序 原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台人︵ 二︶ 字第0920076151 |C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前於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 八七︶ 人︵ 二︶ 字第八七0 七八三八三號函送﹁教師解聘停聘 不續聘作業流程﹂,以為辦理準據,依該作業流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過程應讓當事人有 答辯機會,必要並將當事人書面意見併案報部;另查教育部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台︵ 八八︶ 人︵ 二︶ 字第八八一一五四三八號函略以,學校如已盡最大之可能通知當事人列席或提書面說明,當 事人均無法配合,且事證具體明確者,為免此類案件延宕,造成學校困擾,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自得依教師法規定儘速召開會議審議,惟應於報部核准時詳細說明原委;為使學校處理﹁讓當事 人有答辯機會﹂之程序時更臻周妥,爾後學校於通知當事人列席之書面通知中應記載詢問目的、 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或提書面說明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並注意文書之送達過程。 三、承辦人:教育局學管課賴貞忠,聯絡電話3322101 轉7417 。 | |||||
★相關附件1:解聘答辯程序.pdf (大小:80K 時間:2003-06-17 15: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