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室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及復職以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 | 網址: | 無 | 人氣: | 2019 |
時間: | 2007-07-11 20:03:51 (2007-07-11 20:05:54 更新)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6年7月9日府教學字第0960226149號函辦理. 二.說明: 1.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學校教育品質,倘非依法應徵服兵或分娩後續請育嬰留職停薪等特殊事由, 有關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以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 2.另倘非兵役役期結束,或育嬰留職停薪之照顧幼兒屆滿三足歲,或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 規定外等,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復職期日亦應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 3.綜上,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係分別(上學期)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 及(下學期)2月1日至7月31日為準, 4.教師倘欲申請,請儘速向人事辦理暨報府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