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室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92.168.?.? |
標題: | 桃園縣後備司令部九十三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儘召申請規定事項 | 網址: | 無 | 人氣: | 1090 |
時間: | 2003-03-20 13:40:59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主旨 桃園縣後備司令部九十三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儘召申請規定事項 說明 桃園縣後備司令部九十三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儘召申請規定事項: 壹、九十三年度後備軍人各款緩召(三款緩召除外),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貳、初次申請: 一、二款國防工業緩召;檢具退伍令、現職人事命令,向服務單位人事部門辦理。 二、三款國民中、小學教師緩召;檢具退伍令、教師檢定合格證書、聘書,向任教學校人事部門辦理(年度作業自聘期起任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三、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申請資格及申請辦法,請洽詢各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兵役課)。 四、五款緩召;須本人年滿三十歲,無同父兄弟,生父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檢具現戶(含生父)全部戶籍謄本、切結保證書(保證人為具法定成年人),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兵役課辦理。 參、延長時效:檢具有關證件;二、三款緩召向服務單位辦理;四、五款緩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兵役課辦理。 肆、凡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規定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伍、為使不合於五款緩召之後備軍人,能及時改辦第四款儘後召集(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其有關規定已併入緩召公告;申請時間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逐次召集、儘後召集申請期限亦同)。 陸、承辦人及電話:桃園縣後備司令部周良玉小姐,(03)3644466或3644456轉366703動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