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務處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63.30.?.? |
標題: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七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 網址: | 無 | 人氣: | 1517 |
時間: | 2007-05-04 09:14:57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 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 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 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 及等第轉化。但學校對於九十五學年度前已入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學生實施有困難者,得不適用之。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 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九十 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