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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退休仍請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規定以二月一日及八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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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21 16: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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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府人三字第0920035623號函辦理
二.除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重大變故等特殊原因,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經
學校出具證明不影響學校教學及學生受教權益外,學校教師(含校長)
退休仍請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規定以二月一日及八月一日為
退休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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