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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 網址: | 無 | 人氣: | 851 |
時間: | 2003-01-07 09:48:32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四點(含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91.12.2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10051332號 主旨: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四點、修正 總說明與對照表及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各一份,並自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 說明:「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之電子檔,業刊登於本院人事行政 局網站首頁(該局網址:http://www.cpa.gov.tw),以利各機關參考或下 載使用。 ==(附件1)==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四點 四、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各機關主管人員 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 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但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主管人員應就前項考評結果,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議 ,並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解。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各機關於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時,應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程序遞送考績委員會辦理,並至少每半 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上級主管或機關首長並得隨時查閱。如發現有考 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加註意見送請單位主管覆考或逕予更正之。 ==(附件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四點規定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自七十年十月一日訂定以來 ,嗣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十三年二月三日、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及九十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迭作修正。茲以考試院本(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函送立法院審 議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略以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行之;主管人員應 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考評屬員之平時成績。為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修正方向,並 符合銓敘部本(九十一)年十月八日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七二二一六號書函規 定,各機關於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時,對於公務人員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程序遞送考績委員會辦理之法制精神, 爰檢討修正第四點規定及其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簡化考核作業,爰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相關條文,規定主管 人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一項) 二、另為發揮考核之積極性功能,強化考核之雙向溝通效果,爰規定主管人員應 就考評結果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議。(修正規定第四點 第二項) 三、為符合考績法制,規定各機關於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平時成績 考核紀錄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程序遞送考績委員會辦理 。(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三項) | |||||
★相關附件1:92平時考核表.doc (大小:35K 時間:2003-01-07 09:4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