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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教師差假法制化「教師請假規則」訂定發布於95/5/11生效 | 網址: | 無 | 人氣: | 1134 |
時間: | 2006-05-19 09:41:07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教育部依據教師法第18條之1授權,完成教師請假規則的訂定,全文計19條,除規定教師 請假各種假別及公假核給事由等一般性事項外,重大規定如下: ∼.∼.∼∼.∼.∼∼.∼.∼∼.∼.∼∼.∼.∼∼.∼.∼∼.∼.∼.∼∼. 1.教師請事假超過7日者,其課務代理費用由學校支付,以臻公允。 2.考量教師職業特性,須長時間站立書寫,明定女性教師即將分娩前,如已請畢產前假, 確有需要再請假者,得經醫療機構證明提前申請娩假。 3.教師請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於本規則發布後,除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外,得予留 職停薪1年,使其安心療養,早日恢復健康。 4.明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及研究、 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解決長期以來寒暑假是否為教 師假期之爭議。 5.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娩假、婚假、陪產假等之假別及相關法 定公假應比照本規則外,餘尊重各校辦學方式由各校自定。 ∼.∼.∼∼.∼.∼∼.∼.∼∼.∼.∼∼.∼.∼∼.∼.∼∼.∼.∼.∼∼. 教師請假關係教師教學現場實際運作,為兼顧教師請假權益及學生受教權之衡平,教育部 依據教師法第18條之1授權,參照現行教師請假之相關函釋及教師法有關教師權益之規定, 邀集各縣市政府代表、全國教師會代表、學校代表及校長協會、家長協會團體等歷經13次 會議研商,經全國教師會及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相關團體的努力與支持,完成教師差假法 制化。全文發布實施後,教師請假事宜有所依據,教師權益更能獲得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