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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本市辦理各項考試工作人員酬勞費用支給基準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網址:人氣:51
時間:2024-05-23 22:12:07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蕭佩宜
電話:3322101#7418
電子信箱:10069591@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大園區埔心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 桃教小字第113004820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市辦理各項考試工作人員酬勞費用支給基準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5月8日總處給字第11300156062號書函、113年3月18日總處給字第11340005501號函暨監察院113年3月1日院台業參字第1130780508號函辦理。
二、 本局113年1月11日桃教小字第11300020011號函訂定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考試工作人員酬勞費用支給基準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有關辦理各項考試工作人員酬勞費用請依教育部「各級學校協助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相關費用支給表」辦理。

 

正本: 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私立幼兒園
副本: 本局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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