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務處 | 承辦: | 無此人 | 來源: | 192.168.?.? |
標題: | 現職教師持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事宜 | 網址: | 無 | 人氣: | 979 |
時間: | 2006-02-24 11:41:22 | 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1.依據桃園縣政府95年2月20日府教學字第0950044047號書函辦理。 2.依據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三年內專案辦理進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3.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前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