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教務處 | ![]() | 無此人 | ![]() | 192.168.?.? |
![]() | 現職教師持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事宜 | ![]() | 無 | ![]() | 976 |
![]() | 2006-02-24 11:41:22 | ![]() | 無 | ![]() | 刪除 編修 |
1.依據桃園縣政府95年2月20日府教學字第0950044047號書函辦理。 2.依據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三年內專案辦理進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3.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前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