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人事 | 承辦: | 人事長 | 來源: | 10.32.?.? |
標題: | 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規定一案 | 網址: | 無 | 人氣: | 2725 |
時間: | 2023-02-20 15:14:44 (2023-02-20 15:15:54 更新) | 附件: | 有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案係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業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由1年變更為2年,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爰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1:1120215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規定一案.pdf (大小:279K 時間:2023-02-20 15:15:54) |